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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外学生向女生杯中投放异物 律师:或构成犯罪未遂
www.px.mianyangpeace.gov.cn 】 【 2022-06-15 10:25:29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6月12日,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女生咖啡杯中被投放异物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引起大量网友关注。6月13日,警方发布通报称,该学校学生尹某某承认在女生杯中投放了牛磺酸泡腾片,相关调查工作在进一步开展中。

  

  如果投放物是网传的“催情药物”,尹某某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投放的异物一点药效都没有,又该如何处理?14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从法律角度剖析该事件。

  

事件回顾 >>>

  

  上外一男生往女生杯中投放异物

  

  13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针对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女生饮料中被他人投放不明物一事,松江公安分局接报后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开展调阅公共视频、提取物证、走访问询等调查工作。

  

  经初步调查,12日中午12时许,该校学生尹某某(男,21岁)在学校图书馆内趁该女生离开座位之际,向其咖啡杯中投放异物。该女生喝了一口后,察觉咖啡异样,将剩余咖啡倒掉,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经医院检查,未发现该女生身体异常。警方随后找到尹某某,其承认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该泡腾片系从网上购买。目前,松江公安分局已将相关物证送上海市公安局专业技术部门检验,相关调查工作在进一步开展中。

  

最新进展 >>>

  

  带有性暗示意味的相关商品已下架

  

  事件发生后,不少网友发出疑问:“牛磺酸泡腾片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据媒体报道,牛磺酸泡腾片常用于抗病毒治疗。但没有研究表明该药物对性功能的提升或抑制有任何必然关系。同时,过量服用相关药物将对人体神经中枢产生影响。在电商平台公开销售的多款牛磺酸泡腾片,注明“压片糖果”“固态运动饮料”“保健食品”等。亦有少数名称为“情人迷”“情人媚”的商品,同时标注为牛磺酸泡腾片进行公开销售。

  

  昨日上午,记者搜索电商平台发现,关键词为“牛磺酸”的商品大多为添加了“牛磺酸”的胶囊、咀嚼片、能量饮料等,多家销售牛磺酸商品的网店在介绍中注明,牛磺酸能促进心血管健康,还有助于维持已经健康的血压水平等。而介绍中带有性暗示意味的商品均已被下架。

  

  成都一相关从业人员表示,牛磺酸是一种补充能量的、分子结构较简单的氨基酸,属于保健食品。网传的“催情效果”可能是别有用心的人添加了能够起特殊作用的非法成分。

  

法律解析 >>>

  

  如果投放的是“催情药物”或涉嫌强奸未遂

  

  针对尹某某往女生杯中投放异物的行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杨表示,仅从新闻报道提供的信息,难以判断尹某某投放异物的成分。假设尹某某投放的是“催情药物”,其主观上具有强奸或强制猥亵妇女的故意,又实施了后续犯罪,则可能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

  

  但如果尹某某投放的异物是对人体没有危害的单纯的牛磺酸泡腾片,假设尹某某主观上认为其具有催情效果从而购买并投放,以便于对涉案女生实施性侵,但由于其所认为的“催情药物”并不带有他所希望的“作用”,或是女生发现杯内的异物没有全部饮用,是其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能得逞,在法律上讲,这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仅是为了让女生出丑或构成寻衅滋事

  

  如果尹某某仅仅是为了让女生当众出丑而投放“催情药物”,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视其引起后果的严重程度,如果造成当事人轻伤及以上伤害,则涉嫌故意伤害未遂,或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入罪标准,或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只是恶作剧或被处以行政处罚

  

  如果经查,投放的异物没有任何药效,尹某某仅仅是以恶作剧为目的投放异物,也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将被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加强监管 >>>

  

  高校应强化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最后,张杨对于近年来校内频发的偷拍、性骚扰等事件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认为,高校应该强化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学生认清偷拍、性骚扰等行为的法律后果,阻止学生萌生实施不良行为的念头。同时,应当引导学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此外,高校要加大校园监管力度,在公共场所增加治安防控人员,增加监控、联网报警的数量,以营造平安校园外在环境,铲除性骚扰、偷拍行为的根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诗柯


编辑: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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