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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无法返岗被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www.px.suiningpeace.gov.cn 】 【 2022-12-23 10:49:12 】 【 来源:法治遂宁

  基本案情

  

  近日,浙江绍兴某地法院受理了一因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小明(化名)系某建材公司的员工,2019年3月份入职,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之后因工厂放假,小明回老家。2021年8月份,小明老家所在地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无法返岗,期间小明在微信上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小明自2021年8月1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旷工一个多月为由,通过微信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8日起解除。

  

  小明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向法官反映:“公司8月4日在微信工作群通知回老家的员工暂缓上班,8月25日又在微信工作群通知9月1日所有员工都必须到岗上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我老家因为疫情封控,我都跟领导说明情况了,怎么能算我旷工就把我辞退了呢!”

  

  于是,小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审查后认定公司与小明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小明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故向法院起诉。

  

  法官表示,小明因工厂放假回老家,后因当地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措施而未能及时返岗,并非无故旷工。公司仅于2021年8月25日在微信工作群发布所有员工须于9月1日到岗的通知,事后也未另行通知小明到岗,即于2021年9月9日通知小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存在不妥。

  

  法院判决

  

  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关于2021年8月份工资,小明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非因归责于小明本人,应当视同小明提供正常劳动,并由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故判决公司支付小明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律师分析

  

  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我们日常生活均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不便,处理不当将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问: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如何处理?

  

  答: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企业可以安排员工进行线上工作,无法远程办公的,可与员工协商休年休假等各类假。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因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本案劳动者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非因归责于被告本人,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疫情期间对于未到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详细了解未到岗的客观原因,积极与员工沟通,不宜贸然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Q: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A: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编辑:邹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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