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能否参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
被告张某2010年与妻子李某结为夫妻,并将户口迁至妻子李某所在村社,二人婚后生育的子女,户口也均登记在该村社。
近期,因城市建设需要,该村社土地被征收,该社获得了相应的土地补偿款等,原告该村民小组认为按照村规民约,外来户籍的成员不享有征地补偿款,被告张某与其子女未融入小组集体,不属于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不应参与补偿款分配,并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与其子女是否具有该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首先,被告张某与妻子李某登记结婚将户口迁入该村社,其子女系因出生将户口登记在该村社,上述户口登记的情形系正常的人员婚嫁、出生落户,未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常理,应当依法认定被告取得了该村社的户籍。落户登记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被告张某等人落户该村社未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其次,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不能超越法律法规来限制公民权利。另外,被告张某等未取得承包地系历史原因造成的,不能因此否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最后,张某的子女自出生后一直跟随父母居住生活在本地村社,也应当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综上,应认定被告张某等人具有原告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后,原告村民小组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赖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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