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知危险会避险”能力,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制意识和规则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遂宁2020年十大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希望广大市民通过这一次次血的教训中得到警醒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2020年4月9日,张某驾驶运载砂石并套牌渝C***6的重型自卸货车,从射洪市沱牌镇张军砂石场驶往沱牌镇水电站堆料点,行驶至247国道1304km+758m (射洪市沱牌镇煤建街外河堤路段),与前方由周某驾驶的自行车尾部相撞,致周某倒地,周某倒地后被车辆碾压,造成周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周某经射洪市沱牌镇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死亡。张某因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机动车的号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二
2020年4月11日00时47分许,钟某波驾驶川J92**7小型客车沿G247国道由遂宁市城区方向往新桥场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47国道新桥场镇口宏杰食品厂外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姜某驾驶并搭乘杨某燕、姜某龙的川J933**3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姜某、杨某燕、姜某龙受伤,姜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钟某波因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靠右侧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三
2020年4月19日,王某驾驶川S****9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射洪市射蓬路官升镇王家沟村3组弯道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杨某驾驶搭乘王某玛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相撞,电动三轮车失控翻于右侧崖下,造成杨某当场死亡,王某玛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四
2020年6月21日01时08分许,卿某山驾驶川J6***1小型轿车沿遂宁市城区芳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芳洲路紫竹路交叉口北侧人行横道贰麻酒馆处,与由东向西从人行横道横过马路的行人杨某相撞,车辆继续向前行驶至,与陆某驾驶并停放在芳洲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的川A48**X保时捷小型轿车相撞后冲入西侧人行横道内与行道树相撞,致杨某受伤,两车受损,卿某山弃车逃逸,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卿某山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五
2020年9月21日10时15分许,何某成驾驶川F9**6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遂宁市城区开善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渠河路右转时,与沿开善路从北向南行驶由阳某强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阳某强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阳某强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何某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
案例六
2020年10月3日16时,郑某驾驶川A1M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居区中兴镇中兴场村5社路段时,与行人吴某发生碰撞,造成该车部分受损及吴某受伤,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郑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
案例七
2020年11月16日13时17分许,廖某祥驾驶鄂H0**7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遂宁市船山区明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明星大道与南环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从北向南由陈某香驾驶并搭载陈某秀的川JC0**63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陈某秀死亡、陈某香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廖某祥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
案例八
2020年11月21日下午15时许,陈某驾驶车牌号川JK***3小型普通客车在遂安大道由安居方向向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静严村一社外时,与同向路边步行的陈**和成**两名行人相撞,事故导致陈**死亡,成**受伤。陈某因驾驶操作不当造成此次事故,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九
2020年12月1日9时12分,唐某根驾驶车牌号为川J***93的小型客车沿大英县蓬莱镇同心路行驶,行至大英县蓬莱镇同心路明立大药房外路段时,与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唐某英相撞,致唐某英受伤,车辆受损。唐某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十
2020年12月16日,杨某东醉酒后驾驶川JN3**7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蓬溪县金桥镇向任隆镇方向行驶。当日14时59分许,行驶至蓬溪县任金路3km+800m(任隆镇红五村4社张军家外)处时,撞到右侧护栏后将路边行人张某华、刘某豪撞倒在地,致张某华当场死亡,刘某豪、杨某东受伤,车辆及护栏部分。杨某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也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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